来亚红: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来亚红
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指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安排,包括构建市场经济体系所必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破产退出、公平竞争和信用监管等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出“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发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关键的一项举措是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铸牢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制度根基,形成既能保障市场有序有效运行、又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确保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加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某些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特性;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迫切需要以更严标准更高要求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为: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准入壁垒较多、企业破产退出机制不健全、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亟待优化、社会信用和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市场主体增加了不必要、不合理且种类多、弹性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由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较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往往暗藏“灰色地带”,很难直接显示在公开的经营账面上,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负效应,成为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尤其是新业态新领域市场主体的准入障碍和准营壁垒问题,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还可能贻误发展机遇、束缚企业的创新活力进而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坚持统筹兼顾,增强制度供给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是既要“放活”也要“管好”。“放活”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放活”依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目标是激发市场活力;而“管好”依靠有力有效的政府治理,在确保市场活力的同时管理和监督市场行为,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处理好“放活”与“管好”的关系,必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二是既要“公平”也要“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促进和统一,实质上是要达成两者的动态平衡,而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能为这种动态平衡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既要“保护”也要“惩戒”。“保护”体现在维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惩戒”则体现在对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的惩罚上。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推进“保护”与“惩戒”措施的协同互促,为形成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更高标准的市场运行机制提供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举措。当前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应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下四个制度着手。
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决定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重点举措,体现了市场主体权益平等化和竞争法治化要求。首先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产权在促进创新、资源配置和契约履行等经济活动中的激励功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其次要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再次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最后要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
二是完善市场准入及企业退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规定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和标准。我国从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多项市场准入壁垒得以破除,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决定》强调“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旨在打造更加宽松开放的市场准入体系,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推动我国形成新的国际比较优势。企业退出制度是指当企业终止运营或被迫退出市场时必须遵循的规定和程序。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决定》就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的重点工作,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对于危困企业拯救、“僵尸企业”出清以及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至关重要。
三是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和促进无歧视充分竞争、公平有序竞争和公平市场交易。首先,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则体系,包括反应灵活的价格制度、规范科学的资质认证和质量认证制度、公平有效的赋税、就业和财政支持制度等;其次,健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提升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效率;再次,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建设,防止和惩戒市场垄断、地方保护、暗箱操作、市场分割、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监管是确保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建设能有效保护和规范以诚信为中心的市场秩序。首先,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覆盖全部市场主体和信用信息类别的全国信用信息网络,并依法依规扩大信用信息开放。其次,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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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湘评论》
2024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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